中消协发布共享单车押金立法建议: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21 来自: 湖南易图 浏览次数:1132

12月20日消息,中消协今日发布“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中消协认为,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

QQ图片20171220114822

中消协指出,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中消协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提起公益诉讼,中消协对此表示支持。中消协提到,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中消协在今日发布的意见中指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

中消协认为,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同时,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

中消协在具体建议中表示: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

湖南互联网公司长沙网络推广长沙企业网络营销-易图科技点评:了解最新的全球知名企业新闻动态,第一时间关注易图科技网站和公众号~


湖南易图科技主营项目:长沙企业官网订制、长沙企业网站建设长沙企业网络推广,手机网站订制、域名注册、长沙企业微营销,手机APP定制,长沙企业互联网营销,短视频营销、企业荣誉体系搭建,企业培训体系搭建等,诸多推进企业需求的服务项目。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湖南易图 技术支持:易图科技 网站地图 XML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